(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区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相关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研究协调有关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政策,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牵头推进实施全区“一带一路”建设和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项目。负责重大项目研究、储备,协调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推动落实全区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 (八)推动落实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全区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规划全区重大产业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区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综合研判全区消费变动趋势,推动落实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区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实施全区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全区新经济及未来产业推进培育工作。 (十)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跟踪研判经济安全等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牵头开展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社会信用体系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推动落实市相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十二)负责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履行政府价格调控责任,落实价格调节基金等价格调控措施,组织实施价格机制改革政策,制定区级管理的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价格认定工作。 (十三)根据省、市相关要求,落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全区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四)负责全区工业经济、信息化、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推动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创新名城建设。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区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实施规模企业培育计划,统筹推进全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指导和服务。 (十五)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投资和技术改造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等工作,负责相关国家、省、市专项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督查。综合协调全社会节能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发展。制订并实施全区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全区数字经济发展。指导推进“互联网+先进制造业”、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应用、智能制造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开展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和技术成果转化。 (十七)负责全区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统筹督导。牵头汇总全区军民融合发展总体需求。研究提出全区军民融合发展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载体建设。推进地方经济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推动落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推进全区金融产业发展。按照省、市、区产业强区总体部署,制定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分析金融产业运行形势,提出优化金融产业布局、提升金融业态、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建立和完善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发展,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重组。对全区政府投资基金及产业发展基金按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统筹、协调。 统筹协调全区地方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推动压实各街道(园区)的属地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研究重大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方案。牵头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查处辖区内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区外机构涉及我区的金融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以及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做好监管联动工作。 依照权限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负责强化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管协同,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