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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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6-5365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玄武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6-08-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玄武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玄政〔2026〕50号 关 键 词:     区审计局;审计;公共工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计工作;相关单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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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玄武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工程审计工作,防范公共工程建设领域风险,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玄武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


    玄武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工程审计工作,提高公共工程审计质量,防范公共工程建设领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的意见》(宁政发〔2025〕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玄武区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

    (三)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 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类资源,建立政府审计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四条 区审计局是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牵头开展公共工程审计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审计任务。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代替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职责,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管理、审批事项。

    第五条区审计局对公共工程项目可以采取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监督,也可以将公共工程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融合实施;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竣工决算结果进行备案复核。

    第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数字化审计监督能力建设,运用数字化监管平台开展技术防范和技术控制的监督模式,推动实现区级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七条 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被审计单位为集中建设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未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集中建设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的建设管理、投资控制、行业监管等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和审计质量控制,严格规范项目资金拨付和财务决算管理,做好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可按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本单位公共工程内部审计,加强质量管控,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区发改委、区建设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公共工程的审批、核准情况同步抄送区审计局。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及各街道(园区)、国有企业等应当将年度公共工程建设计划同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据此建立区级公共工程计划信息库,并逐年滚动更新。

    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审计局报送本年度已完成及预计下年度可完成竣工决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将符合审计条件的项目纳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库。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库中选取,库内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专项审计调查等项目从公共工程计划信息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公共工程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以及投资控制计划等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五)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情况;

    (六)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七)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情况;

    (八)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九)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十)项目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区审计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依托数字化监管平台提供数据资料,协同做好数据资料归集和整理。区审计局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再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第十四条 对于报送备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区审计局报送;无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相关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并审核确认后30日内,将审核确认的竣工决(结)算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并组织将相应数据上传至数字化监管平台

    区审计局对报送备案项目根据需要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风险事项予以披露并出具备案意见。区审计局应将意见中的相关情况向区财政通报。

    第三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及时、准确进行整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和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结果将在相关单位年度区级高质量考核中予以体现并纳入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

    第十六条 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同配合纪检监察、组织、巡察、检察等部门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动,将审计发现问题纳入日常监管和巡察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以综合报告或审计专报形式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报告全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集中建设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成果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借助审计成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关注审计果,协同落实审计结论和备案意见。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公共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业务规范及流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已有规定中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联阅读:

    1. 《玄武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图解

    2. 《玄武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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