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2-1187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12-2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玄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 ||
文 号: | 玄政〔2021〕204号 | 关 键 词: | 合法性;决策;承办单位;司法局;草案;审议;决策程序;工作;风险评估;专家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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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玄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玄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暂行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玄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将符合前款规定的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政府确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初审,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决策事项合法性初审。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政府法定权限,决策草案拟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情况,及时对决策草案提出相应的书面初步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初审或者经初审不合法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由区政府领导交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九条 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其制订说明;
(三)本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决策事项论证相关报告及材料,包括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六)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后,送请区政府领导批示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在5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区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草案拟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解释说明;
(三)召开座谈会、咨询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7个工作日前,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送区司法局审查;如遇特殊情况也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送区司法局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区司法局开展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事项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送请区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可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提请审议;不能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说明理由。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区司法局进行反馈。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区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区政府确定的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以及涉及法律层面事项的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照本规则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关联阅读:1、《玄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暂行规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