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拟订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区经营性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负责监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领导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制订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强化国有资本引领带动作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国有资本有序流转。 (四)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的领导人进行考核评价与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指导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向所监管企业委派董事,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及办法制定。 (八)负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区属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参与全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区经营性资产管理,负责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和债务管理。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