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统筹全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责任。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落实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计划、调配和管理。承担统筹全区人才安居工作及棚户区改造的责任,制定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二)负责对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行业及活动的业务指导、监管,规范全区物业管理市场。负责商品房维修资金审核。统筹全区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宜居住区建设改造工作。 (三)负责全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及房屋结构变动行政许可初审。负责全区危旧房改造和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好有关私房、代管、宗教等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全区被征收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区既有建筑幕墙维护检修。 (四)负责全区出租房屋的备案、发证及日常管理。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税收代征、政策宣传及出租户的日常排查和管理。负责全区房产经纪机构备案初审等日常管理。 (五)负责编制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集体土地(含撤组剩余)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计划。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集体土地(含撤组剩余)涉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订、论证全区征收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 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征收资金的管理,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报与各类行政复议及涉诉工作,负责征收项目报审结算工作。 (七)负责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征收拆迁安置等与部门职能相关的信访稳定工作。 (八)参与公用应急抢险、公用事业中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