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按照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单位上报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区本级及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区属国有企业、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区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和授权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