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根据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及违法直销、传销案件。 (六)负责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组织指导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七)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八)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全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工作;组织做好产品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协助上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和认可工作。 (九)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指导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各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辖区合格评定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十四)负责辖区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者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及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制度;承担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责任。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创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方式,明确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能;加强食品安全的源头管理,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各类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负责对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依法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及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制度。 (十六)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和实施全区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区知识产权指标考核评价和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资助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专项宣传及人才培养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知识产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商标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协助省、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专利奖项工作;组织驰名商标申报工作。 (十七)拟订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办法和措施,开展价格行政执法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开展对全区范围内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反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对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授权对区域内的价格垄断行为开展调查并参加省、市反垄断调查。 (十八)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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