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7176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7-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玄武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玄政办〔2025〕22号 | 关 键 词: | 检查;执法主体;责任单位;执法;司法局;执法机关;安全生产;清单;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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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玄武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玄武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玄武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21号)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玄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企业为核心,坚持“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体制机制,用2-3年时间,实现全区涉企行政检查的次数逐年下降,全区涉企行政检查水平逐年提高,重点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如下问题:
一是随意查、重复查问题。1. 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非情况紧急,且未经审批的临时检查、突击检查;3. 区、街行政执法单位统筹不够,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1. 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为查而查;2. 以督导、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3. 超越法定职权和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4. 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吃拿卡要行为。
三是重检查、轻服务问题。1. 以查代管、一罚了之,检查结果不反馈,不对企业进行指导;2. 检查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导致企业无所适从;3. 企业反映问题没回应、久拖不决。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源头管理
1. 编制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主体要依职权全面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清单要逐项列明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于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机构职能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 加强计划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上级行政检查计划和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统筹考虑联合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日常检查,明确检查事项、依据、主体、对象、比例、频次、方式、内容等要素。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完成后,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压降涉企行政检查频次
3.深化“综合查一次”。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跨街道、跨部门的联合检查。同一检查主体对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同级的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个检查对象在相近时间段内实施检查的,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协同单位无故不参与联合检查的,不得单独入企开展相关事项检查。推进区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双随机”检查,加强“一件事”集成,对监管领域交叉、检查对象重复的抽查任务进行整合,推行“一表通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4.细化检查类别。日常检查是依法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对不特定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是针对本地区、本领域的突出问题,就特定事项部署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开展的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对特定检查对象进行的行政检查,采用现场检查方式的,应当经行政执法主体相关负责人批准。个案检查可以与已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5.规范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等内容事先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除外。现场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做好行政检查记录。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场检查后,能够当场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的,应当当场告知。因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在结果出来后及时告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6.依法运用检查结果。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免罚轻罚清单;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服务
7.坚持“执法+服务”模式。行政执法人员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行政指导、教育。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整改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由检查发起的行政执法主体牵头协调解决,不得将责任推给企业。推进“邀约式”检查,针对企业提出的检查指导请求,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的,检查人员现场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检查结果不纳入执法程序,更好地引导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预防纠错。(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8.畅通反馈机制。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反馈意见、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将企业服务需求、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事项纳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区司法局应当公布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反馈渠道,及时收集相关问题线索,开展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数据局、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五)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9.建立审查备案制度。严格落实《玄武区政府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实施事项,在重大行政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各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编制完成公布后以及专项检查经区政府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司法局和上级执法主体备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应当及时重新备案。区司法局不定期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0.形成监督合力。区司法局根据各执法主体报送的检查计划,定期采取伴随执法、调查走访等形式,常态化监督涉企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好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1.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对于不具备检查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等情况,采取制发督办函、意见书等形式,及时责令改正;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通报曝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执法主体要深刻认识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责任到人,分管领导主抓,相关科室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切实保障工作落实;区司法局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
(二)注重整改实效。全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明确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落地见效。要坚持举一反三,推动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显性问题与深层次问题一起解决,做到整改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三)健全长效机制。全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积累的措施、经验,做好机制完善、建章立制等工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推动涉企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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