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4-618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梅园新村办事处 | 生成日期: | 2024-08-0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执法;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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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南京市玄武区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梅园新村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受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方)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法行使下列执法事项: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查整改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四)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处以较大数额(单位伍万元,个人伍仟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二、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
1、负责受委托方的人员资格管理、法制审核、执法案卷评查;
2、行使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断提高受委托方执法质效;
3、承办受委托方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问题;
4、提供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印章;
5、定期组织受委托方的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方的委托执法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方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配合委托方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统一格式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执法文书报委托方备案;每月底前,向委托方报送当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4、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方和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5、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相对稳定,保证执法经费和有关执法装备,落实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
6、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每人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培训和不少于2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7、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从2024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止。
四、其他事宜
1、对委托事项行使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委托方承担名义主体责任,受委托方应予以配合,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提供相关工作材料。
2、本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或委托书确定事项需调整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3、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编办,分别备案一份。
附件:南京市玄武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权力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