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序号 | 内容 |
1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1 |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2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1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5 | 基金会(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1 | 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6 | 慈善组织认定 | 1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 区民政局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 现场核验 |
7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1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2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区民政局 | 当事人 | 现场核验、收取原件 |
8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1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2 | 本人的结婚证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本人的结婚证 | 区民政局 | 当事人 | 现场核验 |
3 |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区民政局 | 当事人 | 现场核验、收取原件 |
9 |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结婚登记 | 1 |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港、澳、台居民)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 区民政局 | 出入境、港澳台当地相关部门 | 现场核验 |
2 |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港、澳、台居民)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区民政局 | 居住地公证机构 | 收取原件 |
3 | 本人的有效护照(华侨)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有效护照; | 区民政局 | 出入境相关部门 | 现场核验 |
4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华侨)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 收取原件 |
5 |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区民政局 | 出入境相关部门 | 现场核验 |
6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外国人)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 收取原件 |
10 |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离婚登记 | 1 |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港澳台居民)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 区民政局 | 出入境、港澳台当地相关部门 | 现场核验 |
2 |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华侨、外国人) | 区民政局 | 出入境相关部门 | 现场核验 |
3 | 本人的结婚证 | 区民政局 | 当事人 | 现场核验 |
4 |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区民政局 | 当事人 | 现场核验、收取原件 |
11 | 撤销婚姻登记 | 1 | 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当事人 | 现场核验 |
2 |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 | 现场核验、收取原件 |
12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 | 1 | 身份证、户口本 |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提供复印件 |
13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1 | 申请单位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 区民政局 | 相关单位 | 现场核验、提供复印件 |
14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1 | 身份证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 区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验 |
15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 申请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区民政局 | 相关部门、单位 | 原件或复印件 |
16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 申请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证明材料;相关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区民政局 | 相关部门、单位 | 原件或复印件 |
17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 申请救助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发生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者重大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区民政局 | 相关部门、单位 | 原件或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