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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日期:2019-10-24 12:22 浏览次数:加载中...... 信息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字体:[ ]

    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交存、补足物业保修金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在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交存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交存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交存、补足物业保修金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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