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对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2012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令第127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五)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依法取缔,并处以罚款:受土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对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下列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一)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补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四)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6 | 对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处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 (二)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对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 (三)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的,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一百元罚款。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行政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9 | 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行政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挖掘,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在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挖掘道路,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2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3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5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6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7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