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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武区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情况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7-05-09 10:18 浏览次数:加载中...... 信息来源:区城管局 字体:[ ]

     

     

    按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组织对全区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抽查以进一步加强本区公共停车场监管,规范停车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经营户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备案登记制度,公共停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与比例

    按照市法制办要求,对在我区取得备案登记证50%的公共停车场进行抽查评价。

    三、检查依据

    依据《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停车诱导屏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核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停车收费的专用票据。其中收费装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和经营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及技能培训,佩戴统一标志上岗,规范及诚信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出售或者以专有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应急事件应急预案;

    (四) 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四、检查内容

     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停车诱导屏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无出售或者以专有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四)按照备案泊位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停车;

    五、检查方式

    (一)区城管局法规科,组织检查组对在我区备案登记单位公共停车场进行抽查。

    (二)检查组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区停车设施管理中心配合检查组做好对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的抽查。

    (三)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被抽查单位应按抽查内容提供相关佐证和事实依据。

    (四)检查组按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共停车场进行抽查评价。

    六、检查时间

    每年1月中旬至12月底。

    七、评价报告

    检查组对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情况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向区城管局法规科上报检查工作报告。

     

                               玄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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