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民办学校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编辑:宋楠
审核:付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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