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1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 (二)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省、市、区
2
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说明:其余检查事项目录待上级明确后再行公示。
编辑:周航
审核:周光
主办单位: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玄武区城市数字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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