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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6-16 15:24 浏览次数:加载中...... 信息来源: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1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
      (二)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省、市、区


    2

    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省、市、区


    说明:其余检查事项目录待上级明确后再行公示。

    编辑:周航

    审核: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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