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任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抽取数量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 1 | 2026年水利工程运行和水利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 1、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防汛责任落实情况、对防汛设施的行政检查; 5、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6、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在建水利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7、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批复等;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6、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第二十一条;《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生产建设单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工程建设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 | 1 | 1次/年 | 双随机、一公开 | 对泵站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相邻河道范围内检查 |
| 2 | 2026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检查 | 1、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情况、水工程建设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行政检查; 3、对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行政检查; 4、对水利工程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政检查; 5、对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使用和计量支付情况,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利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情况,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6、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 7、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进行检查; 8、对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已批准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行政检查; 9、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 5、《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2号)第二条、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办法》(苏水规〔2015〕6号)第二条、第十八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31号令)第五条; 9、《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5号 | 水利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市水利重点工程;参与电子招标投标的单位和个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位 | 1 | 1次/年 | 双随机、一公开 | 对承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的检查 |
| 3 | 2026年涉河建设项目检查 | 1、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2、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3、对违反《水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 河道管理项目范围内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1 | 1次/年 | 双随机、一公开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检查 |
| 4 | 2026年对取用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取水单位/个人的取水活动、取用水台账、缴纳水资源费情况、取水设施和计量设施维护等情况、对节约用水情况、节水设施、节水宣传的行政检查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取水许可办法》第四十二条;《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取水单位、个人、计划用水户、涉及水效标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各类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的单位、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1 | 1次/年 | 双随机、一公开 | 对年度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
| 5 | 2026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检查 | 1、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工地 | 1 | 1次/年 | 双随机、一公开 | 对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