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一般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市统计局工作部署,从2025年度全区四上企业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调查对象进行检查。 | 每家1次/年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1次/年 | 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2.遵守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玄武区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