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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玄武区认定规制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
    发布日期:2026-02-13 12:19 浏览次数:加载中...... 信息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字体:[ ]

    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数量增长明显,其中部分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行为频发,此类行为挤占了正常维权通道,消耗了行政资源,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

    2025年以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坚决落实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统筹部署,针对以索取不当利益为主要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开展了系统治理,通过强化数据归集分析、优化内部研判流程、实施分类分级处置等一系列举措,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健康市场秩序之间寻求有效平衡。现将玄武区综合研判认定牟利性投诉举报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1. 周某超投诉依法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在一天内收到9份周某超的投诉举报信,称其购买的商品存在“执行标准、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涉及辖区内同一家经营主体共计9款产品,均要求退还货款、依法赔偿。

    综合研判

    对周某超的投诉诉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启动了综合研判机制。经查,截至2026年1月,周某超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874次、举报78次;2024年以来,在全省投诉举报124次;2025年以来,在全市共投诉19次、举报19次。周某超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特点,且存在短期内对同类事项进行反复、集中投诉等情形,频次明显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行为习惯,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周某超的投诉行为呈现高频次、文本格式化、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等显著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周某超的相关投诉作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法告知周某超。对周某超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2. 张某彬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日—7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投诉人张某彬的7份投诉,称其购买的卸甲水、洗手液、机油、食用冰等小金额商品存在“无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等标识标签”等问题,均要求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综合研判

    对张某彬的投诉诉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启动了综合研判机制。经查,截至2025年12月,张某彬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588次、举报184次;2025年以来,在全市共投诉22次。张某彬存在短期内对同类事项进行反复、集中投诉,且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等特点的情形,频次明显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行为习惯,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张某彬的投诉行为呈现高频次、文本格式化、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等显著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张某彬的相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告知张某彬。对张某彬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下一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牟利性投诉的甄别与规范,一方面,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维护正常投诉举报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分类处置机制,统筹保护权益、规范经营与稳定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玄武区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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