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 网站支持IPv6
  • 首页 > 玄武区人民政府 > 红山办事处 > 信息公开专栏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玄武区人民政府红山办事处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01 09:00 浏览次数:加载中...... 信息来源:红山街道 字体:[ ]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四、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六、行政机关发布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七、本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16-2020 Xuanwu Nanjing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玄武区城市数字治理中心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29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1020031

    苏ICP备050096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