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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武区人民政府红山办事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01 09:00 浏览次数:加载中...... 信息来源:红山街道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红山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失、泄秘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专职人员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审查程序,指定专人负责送审、发布和上网信息保密检查工作。 

    三、各中心、下属单位应当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信息制作人员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或收到依申请公开件三个工作日内,信息制作人员应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并明确标注。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注明理由。 

    2.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收到公开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确定公开方式,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报主要领导或区保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 

    3.信息发布。信息发布专职人员严格按照审批后指定的内容公开,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公开。 

    五、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专职人员应重点做好本单位各类网上信息的管理工作。对以提供公众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在上网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执行保密审查规定;对本单位上网信息应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不符合保密审查程序导致涉密的信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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