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6-6036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10-1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 | ||
| 文 号: | 宁综法玄〔2025〕100024号 | 关 键 词: | 复印件;南京;建设工程;南京市;玄武区;红庙;建筑物;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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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
杨勇:
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玄武区红庙9号,调查该处南侧建筑物的合法性。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玄武区红庙9号产权人为南京丝织厂有限公司。2015年,产权人将红庙9号租给南京中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中厦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1日,南京中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将红庙9号-5转租给你,用于经营南京杨宅大院酒店,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处南侧建筑物系你于2019年搭建,砖混结构,面积约为34.5平方米,你无法出示任何相关合法审批手续。2025年1月,产权人将红庙9号-5租给南京方家灯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方家灯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处建筑物交由你继续经营南京杨宅大院酒店。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勘查取证,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5〕401024号)1份,要求你接受调查。2026年2月13日,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上述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2025年5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5年5月1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
4.2025年5月15日制作的《调查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5〕401024号)1份;
5.2025年5月15日与杨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5年8月20日与南京丝织厂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2025年9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查询结果表》(编号:20251461)1份;
8.2025年11月14日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商请确认红庙9号南侧建筑物合法性的函》1份;
9.2026年2月13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红庙9号南侧建筑物的规划意见函》1份;
10.南京方家灯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1.南京中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2.南京丝织厂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协议书》复印件1份,《房屋他项权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复印件2份,《说明》1份,《关于同意南京服装(集团)公司与南京服装集团公司设计打样中心合并的批复》复印件1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关于南京服装设计打样中心房产出租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南京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你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3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13日
编辑:沙琮溪
审核:鱼晓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