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6-6014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10-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玄城执罚告〔2025〕00154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执法人员;南京市;门头;苏宁;玄武区;通知书;取证;苏宁玄城;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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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玄城执罚告〔2025〕00154号
当事人:玄武区峰尚汇百货销售经营商行(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2MAEJLAYU3R
经营者:惠鹏
联系电话:139*****195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望山路19-12号
2025年9月10日,我局红山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对玄武区望山路19-12号的玄武区峰尚汇百货销售经营商行(个体工商户)的店招合法性进行检查。经现场测量,该处店招由三部分组成:东侧部分长3米,高1.7米,厚度为1米,内容包括“峰尚汇 专业烟酒茶零售连锁机构|放心酒示范店”及标志一个;中间部分长5米,高1.7米,厚度为1.6米,内容包括“华山论剑 西凤酒 南京文化体验馆”及标志一个;西测部分长3米,高1.7米,厚度1米,内容包括“峰尚汇 专业烟酒茶零售连锁机构|放心酒示范店”及标志一个。存在三处店招内容,店招位于一层门檐以上、遮挡了二层窗户窗檐以上的位置,厚度为1米、1.6米,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门头店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玄城执改〔2025〕434398号),责令你于2025年9月17日10时00分前将门头店招进行调整使符合规定。同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5〕408865号),责令你接受调查。现场拍摄取证照片1张。2025年9月11日我局对你在南京市玄武区望山路19-12号未按照规定设置门头店招的行为予以立案。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现场拍摄取证照片1张。立案后因以下原因:一是因已发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相关函件未收到回函答复;二是执法人员多次联系你,你一直不在南京,且未委托他人处理此案;三是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该店持续处于停业状态,店铺大门已锁,店内始终无人也无经营的商品。鉴于以上情形,经审批该案件于2025年9月30日中止调查。2026年6月22因已收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回函,且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已不属于停业状态,此案结束中止情形。202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处商铺店招进行现场勘察、测量,发现店招仍为原貌,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玄城执改〔2026〕505602号),责令你于2026年6月30日14时50分前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门头自行拆除。同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6〕408873号),责令你接受调查。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视频取证。因你不在南京,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玄城执改〔2026〕50560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6〕408873号)这三份文书在依法采取直接、留置、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果后,于2026年8月2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执法人员采取的送达文书方式有全过程视频记录。2026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门头自行拆除。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视频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主体资格)
2.2025年9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3.2025年9月10日制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玄城执改〔2025〕434398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在规定时间内对门头店招进行改正)
4.2025年9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5〕408865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限期内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5.2025年9月10日现场拍摄的取证照片1张;(证明你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6.2025年9月18日制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情况复查记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取证照片1张;(证明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门头店招进行改正)
7.2026年6月23日制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玄城执改〔2026〕505602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在规定时间内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门头店招自行拆除)
8.2026年6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6〕40887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限期内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9.2026年6月23日现场拍摄的取证照片1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10.2026年8月31日制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情况复查记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取证照片1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门头店招自行拆除)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行为:(五)未按照规定设置门头店招、标识标志。依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按照《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版)》编号3202NJ249000的规定,鉴于你门店设置的店招标牌违反了《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共三项设置标准:一是店招标牌内容除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以外,还含有其他推介产品的内容;二是店招标牌位于一层门檐以上、遮挡了二层窗檐以上的位置,且厚度超过六十厘米;三是存在三处店招内容,每项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本机关要求你按要求改正,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3号,联系电话:025-83682162)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29日
编辑:沙琮溪
审核:鱼晓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