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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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6-5927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10-0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玄〔2025〕101001号
    文  号: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南京市;规划审批手续;地下空间;规划;房屋;玄武;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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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玄〔2025〕101001号

    当事人:曹兴旭

    身份证号码:413************871

    联系电话:199*****999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92号109幢

    2025年10月11日,我局玄武湖中队执法人员按前期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对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109幢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经查,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109幢权利人为你,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的房屋规划核准图纸与目前实际建筑物比对发现:房屋1层和2层进行了局部扩建,封闭部分地下一层下沉天井,新建地下室和下沉天井。其中,房屋东侧封闭部分下沉天井,形成砖混结构建筑物,房屋东侧一楼扩建砖混结构建筑物,房屋东侧二楼扩建砖混结构建筑物,房屋南侧新建砖混结构地下室,房屋南侧二楼东西两边各扩建1处砖混结构建筑物,房屋西侧新建砖混结构下沉天井。现已搭建完毕。你无法出具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及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勘查取证,要求你接受调查。2026年5月16日,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经查询系统,未显示来函所述新建、封闭部分下沉天井、新建地下室和下沉天井等建设行为的规划许可信息,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情况,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9日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10月10日开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5〕302440号)1份;

    3、2025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2025年10月11日现场取证照片4张;

    5、2025年10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5年10月20日玄武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查询结果表》(编号:20251626)1份;

    7、2026年5月7日我局发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关于商请规划认定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109幢建筑物合法性的函》1份;

    8、2026年5月16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109幢建筑物的规划意见函》1份;

    9、南京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109幢房屋规划核准图1份。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你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5号南理工科创园1号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27日

        

        编辑:沙琮溪

        审核:鱼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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