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6-4012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7-0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宁综法玄〔2026〕100001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建筑物;建设工程; ;南京市;规划许可证;玄武区;房地产开发;休养所;南京;城乡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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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宁综法玄〔2026〕100001号
南京宏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军区南京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
2026年3月18日,我局梅园新村中队执法人员根据前期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案件移送函》中要求,对太平北路80号西南侧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经查,太平北路80号建筑物的产权由南京宏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持有部分由江苏省军区南京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管理。太平北路80号西南侧搭建了3处建筑物,其中西侧建筑物长10米,宽7米,高2层,面积140平方米,砖混结构,用于经营;中间建筑物长5米,宽6米,高8层,占地面积为30平方米,用作电梯;东侧建筑物长7米,宽6米,面积为42平方米,框架结构,用作楼梯。因多方查证无法明确建筑物的搭建人,我局在玄武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以及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的形式进行权益人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对于上述3处建筑物,你们无法提供任何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勘查取证,要求你们接受调查。根据2024年12月13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确认,上述地点建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江苏省军区南京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提供的:《介绍信》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份、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企业信息1份;
2.2024年12月13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1份;
3.2026年3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2026年3月18日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
5.2026年3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6年4月9日、4月20日与南京宏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通话录音2条;
7.《关于确认违法建筑物利益相关人的公告》玄武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及现场张贴各1份;
8.我局梅园新村中队执法人员工作记录1份。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你们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3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9日
编辑:沙琮溪
审核:鱼晓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