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6-3454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6-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宁综法玄〔2023〕100034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建筑物;城乡规划法;决定书;玄武;大道;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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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宁综法玄〔2023〕100034号
当事人:何卫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泰和园12幢一单元301室
经查明,你位于玄武区玄武大道90号臻园32幢2单元403楼顶进行的搭建约4㎡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物。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于2023年12月13日送达了催告书(宁综法玄〔2023〕100034号),于2024年3月26日进行了公告。你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现已责成本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自2026年5月17日起对你位于玄武区玄武大道90号臻园32幢2单元403楼顶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请你在2026年5月16日前,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的各类财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16日
编辑:沙琮溪
审核:鱼晓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