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6-2085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4-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玄〔2023〕100035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玄武区;建筑物;规划许可证;南京市;东苑;紫荆;调查;决定书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玄〔2023〕100035号
当事人:顾小炎
身份证号码:6204**********0420
联系电话:138*****299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金色水岸6幢19号1208室
2023年5月26日,我局孝陵卫中队执法人员对银城东苑紫荆园1栋一单元1503室楼顶建筑物的合法性展开调查。经查,该建筑物系前房主于2013年左右搭建,你在2020年购买此处房屋时就已存在,为实际使用人。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面积18平方米,用于居住。你无法出示任何相关合法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勘查取证,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3﹞302119号),要求你接受调查。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城规字[2018]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地点建筑物属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3年5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3年5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
4.2023年5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3〕302119号)1份;
5.2023年5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4年6月12日玄武区城管大队孝陵卫街道中队出具的《银城东苑紫荆园1栋1单元1503室楼顶违法建设案件调查记录》1份;
7.2024年7月19日玄武区城管大队孝陵卫街道中队出具的《银城东苑紫荆园1栋1单元1503室楼顶违法建设案件调查记录》1份;
8.2023年8月14日南京市玄武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查询结果表》(编号:20231520)1份;
9.2024年8月19我局出具的《关于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利益相关人的公告》1份;
10.2024年11月29日我局出具的《关于银城东苑紫荆园1栋1单元1503室楼顶建筑物合法性认定请示的回复》1份;
11.当事人出具的苏(2020)宁玄不动产权第0015795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5号南理工科创园1号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日
编辑:沙琮溪
审核:鱼晓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