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6-2046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市场监督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3-3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普法:农贸市场发现不合格蔬菜,开办者该怎么做?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标准;记录;集中交易市场;农贸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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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农贸市场发现不合格蔬菜,开办者该怎么做?
农贸市场发现不合格蔬菜,开办者该怎么做?
问:某农贸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时,发现场内张某摊位销售的蔬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如何处理?
答: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相关法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转自江苏市场监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