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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6-0676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市场监督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1-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6年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汇总公示第2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南京市;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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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汇总公示第2期

    2026年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汇总公示第2期
    序号任务区分抽样编号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处置结果
    1区抽XBJ25320102316438889南京市马守春农贸生鲜超市店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55号-1线椒(辣椒)2025/9/15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得知存在食品隐患后,主动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进行售后处理,目前未有消费者反映出现食源性疾病,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宁市监规(2025)2号)附件2《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2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2.4元;2.罚款300元。
    2区抽XBJ25320102316438993江苏柯菲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路6号1幢香芹(芹菜)2025/9/19
    噻虫胺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货单、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区抽XBJ25320102280536753ZX 南京市玄武区徐康餐饮店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唱经楼西街1-8-2号2025/9/1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当事人店内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4区抽XBJ25320102924646992ZX 椰晓鸡(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号02-03-04商铺 碗(自行消毒)2025/9/1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当事人店内使用不合格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区抽XBJ25320102316439004 南京市玄武区优廉百货店南京市玄武区地铁2号线仙鹤门站2-仙鹤门-02号商铺砀山梨2025/9/17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砀山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留存了相关材料,能说明水果的合法来源,主动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进行售后处理,积极改正并配合调查,且目前未有消费者反映出现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6区抽XBJ25320102163847033ZX南京市玄武区毛晓华食品店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街道天山路39号鸡蛋糕(餐饮食品)2025/9/30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本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裁量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指导意见》附件2第24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9元。
    7区抽XBJ25320102163847034ZX南京市玄武区毛晓华食品店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街道天山路39号桃酥(餐饮食品)2025/9/29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本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裁量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指导意见》附件2第24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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