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8317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告知书宁城法玄联监通字〔2025〕03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监管措施;建设工程;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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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告知书宁城法玄联监通字〔2025〕03号
当 事 人:王钦太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92号79幢
本机关对你在玄武区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79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玄〔2021〕101013号)。经核查,你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南京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商请相关部门对你采取联合监管措施。
届时,有关部门将依照各自职能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将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并进行风险提示;
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违法建设的土地交易备案、不予办理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首次登记。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存在违法建设的,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抵押、变更登记;已经办理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建(构)筑物存在违法改扩建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标注相关信息,限制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监管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监管措施到期后如需延期,本机关将再次商请联合监管。
根据《南京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你可于依法履行行政决定后,向本机关(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3号)提出恢复网签备案及解除登记限制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你收到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3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8日
编辑:沙琮溪
审核:鱼晓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