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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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5-7123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9-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宁综法玄〔2021〕101002号
    文  号:     关 键 词:    建筑物;玄武;南京市玄武区;城乡规划法;行政复议;决定书;大道;城乡规划条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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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宁综法玄〔2021〕101002号

    当事人: 管宁杰 管留新 沈秀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20幢    

    经查明,你们位于玄武湖街道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20幢进行的 搭建约362㎡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与《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物。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向你们送达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于2024年6月22日送达了催告书(宁综法玄〔2021〕101002号),于2025年4月23日进行了公告。你们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现已责成本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自 2025 年10月10日起对你们位于玄武湖街道玄武大道92号美林墅20幢 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请你们在2025年10月9日前,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的各类财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5号南理工科创园1号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9日


        编辑:沙琮溪

        审核:鱼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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