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6152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安全生产“黑名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0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玄武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5年第二批)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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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5年第二批)
为深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警示作用,现将2025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025年5月13日,玄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中央空调机房值班记录中有一位制冷工的签名,经现场查验其特种作业证,发现该制冷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经调查,该制冷工为该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其退休前为该公司中央空调机房制冷工,退休后其原有的特种作业证因到龄不再复审。该制冷工返聘后参与该公司中央空调机房的值班并在值班记录中签字。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025年6月11日,玄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南京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对其隔油池进行检测,发现可燃气体含量最高达到12LEL,硫化氢含量最高达到14μmol/mo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该公司隔油池符合有限空间标准。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董战红
审核:何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