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5838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宁综法玄〔2023〕102005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玄武区;建筑物;笔录;规划许可证;天文仪器;调查;南京市;规划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宁综法玄〔2023〕102005号
周杨、王帅:
2022年8月15日,我局玄武湖中队对蒋王庙10号楼栋南侧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经查,该建筑物面积共计123平方米,彩钢瓦结构,无法查找到搭建人以及搭建年代。其中102平方米的建筑物为你们共同用作居住及办公使用,剩余21平方米建筑物无法查找到具体使用人。你们无法出示任何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勘查取证。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城规字[2018]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地点建筑物属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份;
2、2022年8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2年9月1日玄武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查询结果表》1份;
4、2023年3月7日与玄武湖街道城管中心停车办管理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5、2023年3月7日与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3年4月13日与周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2023年4月25日与王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8、2023年5月10日现场取证照片2张;
9、2023年5月16日向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有限公司开具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苏宁玄城执限提〔2023〕307938号)1份;
10、2023年5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
11、2023年5月25日给周杨开具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苏宁玄城执限提〔2023〕307942号)1份;
12、2023年5月25日给王帅开具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苏宁玄城执限提〔2023〕307943号)1份;
13、2023年5月31日我局在玄武区政府网站公示《关于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利益相关人的公告》1份;
14、2023年6月2日我局出具的《关于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利益相关人的公告》1份;
15、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照片3张;
16、2023年6月30日与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7、2023年7月18日我局发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关于商请规划认定蒋王庙10号小区楼栋南侧建筑物合法性的函》1份;
18、2023年7月31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蒋王庙10号小区楼栋南侧建筑物的规划意见函》1份;
19、2023年8月16日我局出具的《关于对蒋王庙10号小区楼栋南侧建筑物合法性认定请示的回复》1份;
20、2023年10月16日与天文物业公司负责人孟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21、孟军向我局提供的《租赁房屋协议》复印件1份;
22、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介绍信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关于玄武区蒋王庙10号小区南侧活动板房相关情况说明》1份、《情况说明》1份、《土地登记收件单》复印件1份;
23、南京天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关于玄武区蒋王庙10号小区南侧活动板房相关情况说明》1份;
24、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玄武区蒋王庙10号小区楼栋南侧违法建设案件调查记录》1份以及2023年3月14日15日、5月26日、11月2日、11月6日、12月5日6日调查询问视频资料合计6份。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你们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3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编辑:沙琮溪
审核:鱼晓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