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5346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2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150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摩托车;号牌;禁令标志;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易程序;南京市;处罚; ;道路交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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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150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蒋王庙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勇,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侯鑫,法制大队派驻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1021316054994),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依法于2025年7月8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1021316054994)。
申请人称:2025年5月30日7时57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苏AB***2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洪武北路正常行驶,被申请人民警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为由,向申请人作出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其一,南京市没有关于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法律规定;其二,被申请人民警没有出示关于南京摩托车禁行的法律依据;其三,申请人并未在省公安厅公示的全省通用规范GA36-2018中查询到苏A开头带5位数字号牌为南京大牌、苏A开头带字母号牌为外地号牌的相关规定,也未能在南京市公安局已公示信息中查询到此号牌的编码方式;其四,目前南京市机动车号牌制作和发放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牌机关代码为“苏A”,未专门制定摩托车号牌编码规则文件。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具有执法权和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管理职权。
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及证据。2025年5月30日7时57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玄武区洪武北路长江路路口执勤时,发现一摩托车系外牌摩托车,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查驾驶员:陈某,驾驶车辆为号牌:苏AB***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号牌由江宁大队车管所核发,其管理部门为:江宁大队车管所,属于江宁区号牌,申请人驾驶该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在禁止该车行驶的区域行驶。民警告知其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拟对其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处理,现场开具了“3201021316054994”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后,民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事实有“3201021316054994”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档联、现场执法记录仪、民警出具《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被申请人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驾驶证记1分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民警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按规定向申请人说明处罚理由、申请人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等内容后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申请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见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发表以下意见。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现作出如下答复:1、根据1995年实施的《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的要求,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管理实际制定并发布了《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通告》,此外,在2010年开始施行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施行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我市地方性法 规一直都延续着“控制市区摩托车拥有量”的管理政策。目前,市政府通告现行有效,也通过了江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在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中可以查询。2、2025年5月30日早晨7时57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在玄武区洪武北路长江路路口开展执勤执法工作,在发现申请人陈某的违法行为后,民警规范开展执法程序,告知违法事实,申请人现场明确表示知道已经违法驶入了摩托车禁区内,对申请人现场提出的意见民警也现场作出了回应,随后民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辩,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由于登记地不同,摩托车号牌号段具体区分为市区号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号牌,可通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机关予以体现。苏AB***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号牌由江宁大队车管所核发,其管理部门为:江宁大队车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通告》,我市实施了禁止外牌摩托车驶入主城区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同步在主城区进城方向设有“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辅标内容为“外牌(含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号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外牌摩托车应遵守禁令标志要求,禁止驶入南京市限摩区内。根据GB5768-4.8.7要求,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开始的位置。南京交管部门在各主城区入口处均设有禁令标志,符合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应当设立在进入禁区的界线处这一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事实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30日7时57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叶福浙、周峰在玄武区洪武北路长江路路口执勤时,发现牌号为苏AB***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驶来。经查,驾驶人为申请人陈某,苏AB***2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号牌为江宁区号牌。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陈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驾驶证记1分,并现场开具了编号为“3201021316054994”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案涉处罚决定书同时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陈某当场签收涉案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在我市南京长江大桥、安德门大街、205国道、数字大道、机场二通道、西春路、花神大道、绿都大道、玉兰路、绕城公路华电北路路口、仙林大道、玄武大道、徐庄路路口进城方向均设有“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辅标内容为“外牌(含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1021316054994)、情况说明、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禁令标志照片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南京市玄武区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对涉案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道路交通流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总量控制、限制通行等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申请人违反的禁令标志系禁止摩托车驶入的交通标志,南京交管部门在各主城区入口处设有该禁令标志,辅标内容为“外牌(含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同时,《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通告》明确规定,悬挂外市号牌和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外牌摩托车)不得在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含南京长江大桥)的区域行驶。因此,南京绕城以内的主城区范围为外牌及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号牌摩托车禁行区域,洪武北路长江路路口在该区域内。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民警提供的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情况说明等材料可以认定,申请人陈某驾驶牌号为苏AB***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通过洪武北路长江路路口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民警当场通过简易程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制作了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送达申请人,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办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1021316054994)。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5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