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5338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3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不字第176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举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部门;利害关系;权利义务;南京市;玄武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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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不字第176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164号。
法定代表人:孙荟,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相关事项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满足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定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内容具有相对性,通常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予以何种行政处罚,对举报人本身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增加或者减损。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某小笼包(某某店)(以下简称被举报商家)销售的饺子存在宣传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7月10日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处理决定系针对被举报商家作出,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案涉举报处理决定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31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