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50086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6-2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玄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玄政办〔2025〕20号 | 关 键 词: | 防灾减灾;管理局;救灾;自然灾害;灾情;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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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玄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玄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
玄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3)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4)坚持预防为主、防减救结合,全面提升全社会灾害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2 组织指挥
2.1 玄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玄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玄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的决定,负责与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含园区)有关科室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3 工作组
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转移安置、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医疗防疫、秩序维护、宣传报道、恢复重建等工作组,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工作职责,必要时各工作组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玄武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的决策部署,组织救灾工作会商研判,调度全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救灾工作进展,检查督促救灾工作落实情况等。
灾情管理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玄武公安分局、规划资源玄武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组成。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报送,赴灾害现场核查灾情,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其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情况汇总和灾情核查等工作;区发改委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区教育局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区建设局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建设项目受损及道路交通因灾损毁情况;区水务局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区房产局负责统计报告住房受损情况,其他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统计报告本行业领域因灾受损情况。
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玄武公安分局、规划资源玄武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资金。
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组成。负责评估受灾地区救灾物资需求,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物资,组织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和物资供应。
救灾捐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等组成。视情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检查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组成。组织指导受伤人员救治、心理抚慰、受灾地区卫生防疫、遗体处置,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秩序维护组:由玄武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交警一大队等组成。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组成。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
恢复重建组:由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规划资源玄武分局等组成。指导帮助受灾地区抢修因灾损毁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
3 灾害救助准备
规划资源玄武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各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通报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4)通知区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启动与救灾物资运输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相关科室按照各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情况。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4.1.2 灾情信息原则上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 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有关科室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或接到街道相关科室报告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5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灾害事件,街道相关科室应及时简要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30分钟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有关科室每日8时前将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高新区受灾情况由玄武湖街道收集,统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全区灾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5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街道有关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6 对于干旱灾害,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民政、建设、房产、水务、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街道有关科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4.3.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向区长报告后决定启动;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
三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
四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单位的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向区长报告后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的领导同志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领导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会商,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区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协助受灾地组织做好人员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玄武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区建设局、玄武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救助资金。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基本生活。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
区教育局组织尽快恢复受灾地学校教育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援和抚慰。
区文旅局组织做好景区水上游船、人员的因灾避险救助等工作。
区建设局组织开展灾区市政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防范灾区发生燃气次生灾害;协助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保障灾区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3)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4)基础设施恢复
区建设局组织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区房产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区发改委协调做好受损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供电、应急通讯等保障。
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协调市水务部门,提供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5)灾情信息管理
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并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和受灾街道有关科室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超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应对能力,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支援。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领导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会商,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区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协助受灾地组织做好人员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玄武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区建设局、玄武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救助资金。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基本生活。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
区教育局组织尽快恢复受灾地学校教育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援和抚慰。
区文旅局组织做好景区水上游船、人员的因灾避险救助等工作。
区建设局组织开展灾区市政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防范灾区发生燃气次生灾害;协助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保障灾区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3)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4)基础设施恢复
区建设局组织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区房产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区发改委协调做好受损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供电、应急通讯等保障。
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协调市水务部门,提供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5)灾情信息管理
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并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和受灾街道有关科室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分管领导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领导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会商,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区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协助受灾地组织做好人员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玄武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区建设局、玄武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救助资金。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基本生活。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
区教育局组织尽快恢复受灾地学校教育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援和抚慰。
区文旅局组织做好景区水上游船、人员的因灾避险救助等工作。
区建设局组织开展灾区市政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防范灾区发生燃气次生灾害;协助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保障灾区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3)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4)基础设施恢复
区建设局组织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区房产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区发改委协调做好受损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供电、应急通讯等保障。
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协调市水务部门,提供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5)灾情信息管理
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并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和受灾街道有关科室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四级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负责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区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协助受灾地组织做好人员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玄武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区建设局、玄武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救助资金。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基本生活。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
区教育局组织尽快恢复受灾地学校教育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援和抚慰。
区文旅局组织做好景区水上游船、人员的因灾避险救助等工作。
区建设局组织开展灾区市政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防范灾区发生燃气次生灾害;协助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保障灾区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3)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4)基础设施恢复
区建设局组织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区房产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区发改委协调做好受损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供电、应急通讯等保障。
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协调市水务部门,提供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5)灾情信息管理
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并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和受灾街道有关科室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5.2 区委、区政府决定的事项。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防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类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 响应提升
救灾响应启动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提升响应等级。
5.8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有关科室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有关科室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的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通报救助工作进展与成效,并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6.2.2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街道有关科室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等灾害管理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3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街道有关科室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结果,与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会商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受灾街道有关科室要制定完善补助资金管理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4 规划资源玄武分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技术支持等工作。
6.2.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由受灾街道有关科室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属地范围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形成书面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评估报告后,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2.6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受灾街道有关科室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街道有关科室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摸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2 受灾街道有关科室于每年10月1日前统计、评估属地区域范围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3.3 根据受灾街道有关科室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制定区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委、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粮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各街道有关科室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2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仓库经费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区级财政每年结合全区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遭受重大及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4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及时预拨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必要时,申请市级救灾资金支持。
7.1.5 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区、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完善各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分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区、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发改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更新必要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确保天通卫星电话全天候畅通)。
7.3.2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救生、通信等设备。
7.4.2 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区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将视情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的请求,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市、区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灾区应急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6.3 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推行区、街道、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推进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3 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和规划资源玄武分局等相关涉灾部门,要组织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落实玄武区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和理赔时效。
7.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 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建设、房产、卫健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玄武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10 宣传培训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介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推动社区开展防灾减灾演练。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协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会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玄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各街道(高新区)有关科室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玄政办〔2021〕22号文件中的《玄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