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48930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1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不字第154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刑事侦查;验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案范围;刑事案件;南京市;复议申请;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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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不字第154号
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蒋王庙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勇,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7月10日对其采取强制检验血液行为的程序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的验血检测结果已达到醉驾标准,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对申请人进行刑事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移送刑事侦查之后,强制验血行为已经转变为刑事案件的一部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给刑事侦查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终结、刑事侦查案件启动。申请人对强制验血行为不服的,应当通过刑事救济路径,而非通过行政复议。因此,公安机关已就申请人醉驾行为移送刑事侦查,强制验血行为已经转变为刑事案件的一部分,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1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