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4893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1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不字第159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南京市;玄武区;玄武;人民检察院; ;机关;公安局;分局;复议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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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不字第159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潘卫,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余红,职务:检察长。
申请人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未对其电脑设备遗失案立案侦查的行为违法,且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该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不属于行政机关,本机关无权对其作出的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进行审查。同时,申请人对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所提出的申请实质上是要求本机关对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红山派出所于2018年作出的相关接处警行为进行审查,且该事项距今已7年,明显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此外,申请人若要求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履行刑事立案侦查职责,也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7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