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4894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98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信访;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报案; ;受案范围;南京市;复议申请;请求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98号
申请人:宁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唱经楼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鹏,职务: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信访事项未以司法程序或政法部门相应法律程序途径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于2025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于2025年5月1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5年2月18日信访事项未以司法程序或政法部门相应法律程序途径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向南京市市长信箱写信,信访编号:SZ3201202502182374471,内容是“2022年8月2日,本人在新街口派出所报案,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编号是020002845。玄武分局至今不依法立案。特此投诉!”被申请人回复:“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已收到。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以司法程序或政法部门相应法律程序途径处理。办理期间,您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各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特此告知。”迄今,被申请人并未进行任何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事发经过。2022年8月2日和8月7日,申请人宁某报警称:“2001年购买私募基金,对方侵占自己的权益,向中国证监会投诉了,证监会让自己报警。自己之前公司办公地址在玄武区某路某号某室。”被申请人民警为申请人宁某制作询问笔录。宁某笔录中反映2011年的时候通过朋友方某(某某财富)介绍准备投资某某证券的总裁阚某在上海成立的一家私募基金,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后,接受方某所在公司—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其邮寄的上海某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的邀约,宁某签字确认并通过网银转账打款244.4444万元。该企业于2011年下半年在上海召开合伙人会议正式成立,约定合伙期限为三年,至2014年8月3日截止。2014年的合伙人会议约定一年延期。2015年又再次延期一年。2016年合伙人委派代表鹏某欲再次延期遭到多人反对。鹏某当时签订备忘录表示合伙人持有的股权,在撤伙时可以转让给他,他愿意接受。经过会议约定,合伙期限延长至2018年。2018年宁某准备退出并向鹏某提出转让股权的要求,鹏某始终未予以答复,于是宁某将鹏某告上法院。一审胜诉,二审改判。宁某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在2022年8月7日宁某到被申请人处报警时,该起诉讼还在进行中。其表示报警的目的是认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的代表鹏某涉嫌侵占,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民警按照接报刑事案件的相关流程,对宁某的报警进行初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犯罪嫌疑,且双方正就此事进行民事诉讼,民警口头告知案件调查情况,如有其它证据尽快收集提交,同时建议其就所举报情况继续向法院反映。
第二,申请人2022年8月报警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2022年8月报警事项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流程进行办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进行的履行刑事执法的行为,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三,申请人2025年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宁某向南京市市长信箱写信称:“2022年8月2日,本人在新街口派出所报案,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编号是020002845。玄武分局至今不依法立案。特此投诉!”被申请人接收信访事项后,及时联系申请人宁某。宁某称针对其投资问题,通过司法诉讼均被判败诉,导致自己的投资至今无法挽回,其认为当初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及后续的延期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诈骗等违法嫌疑,应该被追究。被申请人通知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来所开展进一步调查,以明确案件性质及管辖问题。申请人宁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带相关证据材料来被申请人处。因此,申请人以信访方式对涉嫌刑事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宁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通过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提出信访诉求,反映其于2022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报案,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编号是J3201ZD2208020002845,投诉玄武分局至今不依法立案。2025年2月19日,南京市信访局将案涉信访诉求转送公安机关办理。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已收到。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以司法程序或政法部门相应法律程序途径处理。办理期间,您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各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另查明,2022年8月2日、8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在玄武区某路某号某室,2001年购买私募基金,对方侵占自己的权益,向中国证监会投诉了,证监会让自己报警。”2022年8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认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的代表彭某涉嫌侵占,所以才来报警。2025年6月20日,本机关通过电子邮箱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补充意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份、询问笔录、申请人信访申请及告知处理网页截图、听取意见邮件截图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宁某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信访事项未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违法,实质是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信访处理职责而提出的申诉,复议申请的对象仍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同时,申请人宁某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报案事项履行立案职责,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报案事项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处理,也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若申请人认为其报案事项完全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而非通过信访程序反映问题。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7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