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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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5-4895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玄武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7-0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104号
    文  号:     关 键 词:    举报;立案;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南京市;秦淮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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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104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164号。

    法定代表人:孙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原俊荣,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于2025年5月1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依法追究被申请人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通过挂号信(挂号信单号为XA37484718032)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信,举报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某某某某”微信小程序的“云盘福利挑战赛”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立案,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0日,但需书面告知举报人。截止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已逾期近3个月仍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关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怠于履职,剥夺申请人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仍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亦未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构成程序违法,其行为直接导致举报事项长期悬置,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第二,关于实体违法。被申请人放任虚假宣传损害公共利益。江苏某某在“云盘福利挑战赛”活动中,宣传页面宣称“参与用户数量为1300人”,但实际订购界面显示剩余名额均超过1300人,明显存在数据造假、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真实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线索置若罔闻,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其拖延履职的行为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更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关于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应确认违法;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综上,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关于基本事实。2025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微信小程序“某某某某”的“云盘福利挑战赛”宣传页面参与人数和描述的参与人数不一致,认为存在虚假宣传,要求查处。被申请人经查明,微信小程序“某某某某”认证主体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商家),其登记的住所为南京市秦淮区某路某号。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被举报商家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结果。

    第二,关于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一,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收到举报,经核查后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其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申请人举报的当事人登记住所不在玄武区内,且违法行为发生地也不在玄武区,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故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微信小程序“某某某某”的“云盘福利挑战赛”宣传页面参与人数和描述的参与人数不一致,认为存在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经核查,“某某某某”微信小程序的认证主体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某路某号,日常经营所在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被举报商家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已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予以受理。2025年6月19日,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听取意见,并依法记录在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材料及邮寄信息、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听取意见记录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处理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经核查后于2025年2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同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中,被举报商家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某路某号,日常经营所在地也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不符合上述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此外,被申请人在查明被举报商家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后,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充分履行相应的举报事项处理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并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举报事项处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7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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