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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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5-3880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玄武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5-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38号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复议;检查;复议;工程检查;检查工作;文物保护工程;请求;移动;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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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38号

    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文化和旅游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叶冬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广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某某号周某某户修缮加固过程中未尽职履责开展相关检查工作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本机关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并于2025年3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某某号周某某户修缮加固施工过程中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照《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尽职履责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某某号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设区市和县(市、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开展检查工作,在竣工验收前至少组织二次工程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施工和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工程审批手续、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和施工质量等。”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三)现场查验。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五)评议并反馈意见。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相关表格,由检查组成员签名,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现场反馈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六)检查组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现场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并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在整改工作获得工程检查部门认可前不得复工。”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检查和整改的文件资料应当纳入工程档案,并作为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被申请人已对周某某户修缮加固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工程竣工验收,但在验收前却未开展工程检查,未填写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相关表格,未做出检查结论,致使不可移动文物某某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申请人是某某号业主,与周某某户相邻,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特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需申请人的复议对象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且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如果申请人的复议对象不是行政行为,或该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则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尽职履责,并将工程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该请求不是对被申请人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也不是对被申请人未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提出复议,而是要求复议机关督促被申请人对周某某户开展行政监管工作,不属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以行政复议的方式向人民政府反映问题、提出诉求,属于信访行为。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非针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且申请人此前已就相同的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本次复议属于重复行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玄文字〔2014〕1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玄武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将案涉某某号民国建筑确定为玄武区不可移动文物。 2022年5月5日,周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区级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周某某的申请材料、消险加固维修设计方案并结合专家意见,向周某某作出案涉〔2022〕012号《关于某某号民国建筑消险加固维修方案的审批意见》,原则同意由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设计并完善的《某某号民国建筑(周某某家)消险加固维修》设计方案。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信》,反映周某某家修缮加固实际施工情况与审批图纸出现严重不符,请求被申请人对周某某家施工情况立即核实处理。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补充《投诉信》,补充反映:“审批图纸里二楼的楼板均为ALC板,但实际施工偷工减料,却是木板。”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代理人在电话沟通时告知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移交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进行处理。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举报信》,反映某某号不可移动文物主体上新增两堵构筑围墙,破坏了文物的历史风貌,多次投诉反映无果。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至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某某号举报线索移送的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已将举报线索移交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进行处理,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某某号周某某户修缮加固过程中未尽职履责开展相关检查工作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书面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玄文字〔2014〕1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玄武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关于某某号民国建筑消险加固维修方案的审批意见》(〔2022〕012号)、《投诉信》2份及邮寄凭证、举报信、《关于某某号举报线索移送的告知书》及邮寄凭证、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书面补充意见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满足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某某号周某某户房屋修缮加固过程中未尽职履责开展相关检查工作,但案涉文物修缮工程检查工作针对的是周某某户的房屋,并不涉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同时,案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检查工作属于竣工验收前的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同样不会对申请人以及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申请人与案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检查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且案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检查行为也仅是过程性、阶段性行为,明显不会对申请人以及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与案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检查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且案涉工程检查行为也仅是过程性、阶段性行为,明显不会对申请人以及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提起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2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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