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3881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43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立案;行政复议;举报;电话方式;行政处罚;请求;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人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43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164号。
法定代表人:孙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原俊荣,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5年3月29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后于2025年4月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美团平台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案涉产品,认为该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关于基本事实。2025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申请人反映其在某某南京某某店(以下简称被举报商家)购买的某某滋养抑菌护手霜未经备案且虚假宣传,要求查处。被申请人经查明,某某南京某某店登记的经营主体是南京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路店。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立案。第二,关于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2日收到投诉举报信,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其在被举报商家购买的某某滋养抑菌护手霜未经备案且虚假宣传,要求查处。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决定予以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结果。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玄新市答〔2025〕0227—1号《答复》,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决定不予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予以受理。2025年5月22日,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听取意见,并依法记录在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立案审批表、电话告知立案记录、听取意见记录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经核查后于2025年1月20日决定予以立案,并于同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立案结果,已履行了举报事项立案核查职责,办理程序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处罚决定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满足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定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内容具有相对性,通常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予以何种行政处罚,对举报人本身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增加或者减损。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系针对被举报商家作出,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立案结果,履行了相应的举报处理职责,处理方式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30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