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3881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2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53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验收;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整改;条例; ;验收情况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53号
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文化和旅游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叶冬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广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于2025年3月2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就周某某户竣工验收的行政行为依法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某某号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某某号(周某某户)文保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披露某某号(周某某户)竣工验收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其他与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权利。”申请人也是某某号业主,系被申请人组织对周某某户竣工验收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依法享有被申请人对周某某户竣工验收行政行为的知情权、陈述权等,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告知。
另外,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召开竣工验收会议: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施工管理与施工技术、工程监理、工程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工程阶段性验收、工程初验及整改情况、合同履行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因此,整改情况也是竣工验收的一部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披露周某某户的整改情况,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答复,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就周亚合户竣工验收行政行为予以公开答复。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基本事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描述为“需要全面了解周某某家的整改、及竣工验收情况,请贵局及时告知周某某家的整改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其系以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事项,被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案涉《答复书》,申请人已于2025年3月20日签收。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答复内容、答复方式、答复期限、作出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基于上述规定,政府信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及时告知周某某家的整改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是要求被申请人将周某某家的整改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向其告知、通报,是了解工作进展或工作动态,并没有指向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记录、保存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信息,其对申请内容的描述不符合政府信息的基本概念,实质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咨询活动。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于3月17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3月1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办理时限和程序,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案涉《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办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需要全面了解周某某家的整改,及竣工验收情况。请贵局及时披露、告知周某某家的整改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案涉《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提出的‘需要全面了解周某某家的整改,及竣工验收情况,请贵局及时告知周某某家的整改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是向我机关了解周某某家的整改及验收的相关情况,不属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补充书面意见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审查后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案涉《答复书》,于2025年3月19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及时披露、告知周某某家的整改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主要是要求被申请人将周某某家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整改和竣工验收情况向其予以披露、告知,属于典型的咨询事项,并没有指向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后续也可以通过12345政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因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依法予以告知,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办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6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