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3882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2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55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举报;行政复议;反馈结果;安全生产;举报人;反馈;条件情况;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奖励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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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55号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应急管理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倜,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对其举报事项(编号:SM32502150034)作出的反馈结果,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3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于2025年3月2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编号:SM32502150034)作出的反馈结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反馈结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反馈结果,无“核查结论、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不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认真做好结果反馈。负责举报核查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应急管理部门答复举报人的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以及《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申请人认为该反馈结果侵犯并实质影响申请人知悉“核查结论、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的知情权,申请人作为该反馈结果的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与适用手册》第三十条中关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当然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2025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上报的举报信息(编号为SM32502150034)。申请人认为某某超市(以下简称被举报商家)内有电源箱未设置警示标识,要求被申请人开展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立即责令新街口街道一体化站组织专人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其举报内容属实,被举报隐患已整改完毕,因其违法事实轻微,未进行处罚。
第二,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八条“认真做好结果反馈。负责举报核查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应急管理部门答复举报人的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答复;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举报作出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的规定要求。隐患整改完毕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电话反馈申请人查处和整改情况,并通知申请人其举报内容符合《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事项的规定,奖励金额待被申请人党委会决定,并核实申请人身份后进行发放。综上,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核查并反馈,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上报的举报信息,反映某某超市内有电源箱未设置警示标识,要求依法查处。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事项移交被举报商家所在新街口街道。2025年2月18日,新街口街道对被举报商家进行了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未合规张贴警示标志,并于当日下发《限期整改记录》。被举报商家已于2025年2月24日整改完毕,隐患整改完毕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2025年3月13日分别通过电话、网上举报平台向申请人反馈查处和整改情况。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3月13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反馈结果,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予以受理。2025年5月9日,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听取意见,并依法记录在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详情信息、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工单交办单、被申请人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整改情况说明、电话告知查处情况视频以及核实举报人身份视频、听取意见记录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据此,被申请人作为玄武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处理和反馈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事项后已及时予以受理,并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理,在处理完毕后也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了处理结果。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被申请人反馈内容包含了举报是否属实、核查结论、处理情况、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反馈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同时,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后,履行了登记、现场检查、责令整改等程序,并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电话方式将办理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办理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编号为SM32502150034)已依法核查处理,并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履行了相应的举报处理职责,处理方式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邓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6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