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3878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不字第111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玄武区;权利义务;南京市;机关;仲裁;人力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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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不字第111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的玄人社依复〔2025〕第3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7日收到该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即能够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玄武区劳动仲裁相关人员进行罚款公示,通报批评,革职处理。要求玄武区劳动仲裁对此次违法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受理通知书作出情况说明”,明显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被申请人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予以书面答复解释,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2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