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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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5-3489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玄武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5-0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34号
    文  号:     关 键 词:    立案;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南京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管理部门;   ;秦淮区;玄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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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玄行复第34号

    申请人:庄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164号。

    法定代表人:孙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欣瑜,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于2025年3月1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转办至有权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2025年3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反映其于2024年6月5日通过某某手机客户端预定2024年6月23日由某甲地飞往某乙地某某次航班。正常出行后,因近日公司在进行年份复盘,后通过复核某航打印的行程单及某航白鹭会员积分账户,发现没有此行程,后进行核对,经与某甲地航空有限公司、某某航空有限公司核对相关情况,并回看购票时的录屏文件,发现某某公司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篡改了合同数据,未经允许私自从实际承运人某某航空处出票,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某号,不属于南京市玄武区管辖,建议向南京市秦淮区相关部门反映。”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此前因遭遇机票违规出票的相关问题,依法将相关情况反映至被申请人。2025年3月5日登录全国12315平台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已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然而,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之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给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此外,被申请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联系申请人进行书面或有效方式的告知,仅通过全国12315系统平台进行了内部信息反馈,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申请人未能及时知悉处理结果并行使相应的陈述、申辩或复议权利。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关于基本事实。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商家”)销售时涉嫌违规出票,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查处。被申请人经查明,被举报商家登记的住所为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某号。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认为被举报商家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

        关于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一,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收到举报,于2025年3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当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首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申请人举报的被举报商家登记住所不在玄武区内,且违法行为发生地也不在玄武区,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不予立案。其次,针对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案件移送要求,因上述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针对的是已立案案件,而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并未立案,故不应属于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范范围。在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举报材料转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并无必须移送的法定义务。同时,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仅在全国12315系统内进行告知,未联系申请人进行告知一事,申请人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告知,已实际履行了告知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人认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应当采取何种特定形式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告知投诉举报人举报不予立案情况,并建议其向被举报商家住所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对投诉举报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合同信息篡改及未从某甲地航空处出票等侵权行为,要求查处。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材料显示,被举报商家地址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某号。

    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载明:“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某号,不属于南京市玄武区管辖,建议向南京市秦淮区相关部门反映,谢谢!”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向本机关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予以受理。2025年4月23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书面听取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邮寄书面补充意见或通过电话方式陈述补充意见,但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意见。2025年5月7日,本机关又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听取意见,并依法记录在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举报材料、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平台告知、听取意见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经核查后于当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同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并建议其向有权部门反映的处理决定并无明显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系法定立案条件之一。本案中,被举报商家的地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立案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处理方式并无明显不当。此外,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本次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后即核查完毕,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南京市秦淮区相关部门反映,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也不会影响申请人向有权部门重新进行投诉举报。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经依法进行核查处理,且处理回复方式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庄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8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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