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3124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安全生产“黑名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1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玄武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2025年第一批)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黑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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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2025年第一批)
为深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警示作用,现将2025年(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024年8月21日,玄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1名电工在配电房现场值班,经现场询问,无特种作业证,另有1名电工特种作业证到期未复审。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2024年8月27日,玄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京某化工贸易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情况。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9月2日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最直接的承担者是从业人员,因此,保障每个从业人员具有本职岗位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核合格,能够进一步推动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董战红
审核:何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