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5-2615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第215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物业公司;违规;行政复议;南京市;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管理;调解;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查处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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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第215号
申请人:查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红山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营苑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斌,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12月24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11月12日举报信反映的问题及诉求依法予以处理;2.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某(某某村)物业公司阻拦申请人户车辆出入小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某某(某某村)物业公司负责人张某及违法员工进行查处;4.依法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涉嫌失职渎职行为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2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依法依规查处某某(某某村)物业公司阻拦业主车辆进出小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列举了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阻拦申请人户车辆进出小区及由此引发的辱骂、恐吓申请人及家人的部分违法违规情况。针对某某物业公司及其员工阻拦申请人户车辆出入小区并引发的部分违法违规情况及事实,信中曾“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通过查看小区录像,到红山派出所和新庄警务站调取相关报案、报警材料予以查实。另外,申请人也表达了对被申请人调查予以配合的意愿。一直以来,某某物业公司通过阻拦车辆出入的方式及恐吓谩骂等蛮横乃至违法手段,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业主自由进出入小区的合法权利,并对申请人户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车辆)安全带来了现实威胁,对申请人户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法规条文之规定,某某物业公司阻拦申请人户车辆出入小区及由此发生的一系列行为均属严重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以下履职请求:一是依法依规查处某某物业公司及其员工阻拦申请人户车辆出入小区并由此引发的辱骂恐吓(依职责向警方转报)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依法依规责令某某物业公司立即停止阻拦申请人户车辆出入小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保证“下不为例”;三是依法依规责令某某物业公司对发生阻拦申请人户车辆出入小区之违法违规行为赔礼道歉,具体道歉内容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并在某某村业主群、网格群予以发布,以消除影响;四是依法依规对某某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张某(提请有权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玄武区、南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报告。2024年12月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对相关问题的回复,但丝毫看不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某某物业公司辱骂申请人并阻拦车辆出入小区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履职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内容。自申请人2024年11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至2024年12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已明显超出15日内告知当事人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举报信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并非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无权处理“某某物业公司阻拦申请人户车辆出入小区”的行为,无权对某某物业公司人员进行查处。首先,被申请人已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职责为“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两项。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已经根据申请人诉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职”,没有事实依据。其次,申请人主张的诉求不在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内。申请人与某某物业公司的主要矛盾系因申请人欠付物业管理等费用所致的民事纠纷。如申请人不愿与物业公司就矛盾事项进行调解,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就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申请人主张内容不在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内,被申请人无权依申请人主张进行处理。
第二,被申请人依法行政,申请人关于“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于法无据。首先,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2024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征求申请人意见,约定由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及某某物业公司参加,三方于11月28日进行矛盾调解协调会。11月28日当天,申请人到达调解现场后拒绝沟通。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就申请人来信进行回复,明确告知申请人街道职责范围以及业主、物业公司的法律义务,支持申请人作为业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 其次,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履责并就申请人来信内容及时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主张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一情形,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提交的《请求依法依规查处某某(某某村)物业公司阻拦业主车辆进出小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依规查处某某物业公司及其员工阻拦我户车辆出入小区并由此引发的辱骂恐吓(依职责向警方转报)违法违规行为;2.依法依规责令某某物业公司立即停止阻拦我户车辆出入小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保证‘下不为例’;3.依法依规责令某某物业公司对发生阻拦我户车辆出入小区之违法违规行为赔礼道歉,具体道歉内容(经我户认可后)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并在某某村‘业主群’‘网格群’予以‘发布’,以消除影响;4.依法依规对某某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张某(提请有权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玄武区、南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报告”。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和某某物业公司进行调解,但最终未能进行有效沟通。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作出书面回复,明确已多次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培训学习,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依法管理小区。同时,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也组织进行了协调处理,并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回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请求依法依规查处某某(某某村)物业公司阻拦业主车辆进出小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及邮寄凭证、2024年11月28日调解照片、2024年12月12日回复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补充意见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启动行政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同时,《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涉及街道办事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主要是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提交书面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某某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上述举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并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了相应的回复。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处理回复超过15日的观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办理期限系针对申请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程序,并非投诉举报程序,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处理完毕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办理程序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依规查处某某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事项”。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事项并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且已对相关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组织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查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0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