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4-10160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第170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公开;机关;执法证;举报;条例;人事管理;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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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第170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164号。
法定代表人:孙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原俊荣,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玄市监依复〔2024〕第0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36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于2024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玄市监依复〔2024〕第0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XF3974139****)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处理其举报的工作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事项作出案涉36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第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未及时向申请人出示身份证明,在申请人再次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后,仍然被拒绝公开,被申请人以上行为显然有法不依。第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但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被申请人断章取义,属于片面理解使用法律,以上行为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上述规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处理结果、监督人员信息均属于公众有权查阅的范围,被申请人以处理该举报的工作人员信息为内部人事管理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接受公众监督的范围,被申请人拒绝公开以上内容、不接受公众监督,未履行自身相应职责。
综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关于基本事实。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姓名、执法证号”。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书面回复了上述信息公开申请。第二,关于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一,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1月4日书面答复申请人,办理程序合法。其二,被申请人答复合理。首先,申请人申请理由第一条已于2022年9月29日被修订,现相关条款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该条款针对可能涉及违法的当事人以及与违法事实直接相关的人员,目的是确保调查或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以及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举报人主要是信息提供方,不是被调查对象。其次,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属于内部工作安排信息,与处理投诉、举报的履行过程没有直接关联,完全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不予公开。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通过允许公众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主要是保障公众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该法主要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与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工作没有关联性,被申请人是否公开“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办理。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及时、合理答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为:“被申请人负责处理南京市玄武区某某商贸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案涉36号《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处理南京市玄武区某某商贸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的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将上述36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36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玄市监依复〔2024〕第0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案涉36号《答复书》,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处理南京市玄武区某某商贸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的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36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办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玄市监依复〔2024〕第0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3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