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4-9864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组配分类: | 社会保险信息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2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社会保险政策宣传(2024年12月)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劳务;返还;返还资金;失业保险;资金;裁员;参保;劳动者;岗返还资金;失业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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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宣传(2024年12月)
根据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返还,请相关单位在2025年1月31日前到参保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柜台申请。具体返还条件、返还标准、申请要求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详细的服务指南。
一、返还条件:
1.申请单位应在2023年期间具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2.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整体纳入裁员率计算,30人以上的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注:其他申请条件与一般企业相同。
二、返还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的2023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三、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到参保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柜台申请稳岗返还时,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3.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员工用工真实性的相关材料;4.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报表及用工企业明细表;5.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用工花名册;6.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委托书;7.实际用工单位放弃稳岗返还资金说明。
四、资金分配及用途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
注: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稳岗返还资金用途与一般企业相同。
五、资金拨付要求
资金拨付要求除按一般企业资金拨付要求执行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用工单位资金划转至对方对公账户,并于收到资金后60日内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拨付情况,同时提供拨付资金、用工单位收款、资金退回等相关凭证材料。无法向用工单位划转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60日内退回基金。
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转载自南京社保
编辑:陆斐
审核:郭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