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4-9374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0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宁综法玄〔2023〕102010号) | ||
文 号: | 宁综法玄〔2023〕102010号 | 关 键 词: | 南京市;建设工程;玄武区;建筑物;规划许可证;查询结果;城乡规划;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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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宁综法玄〔2023〕102010号)
刘亦文:
2023年6月15日,我局锁金村中队执法人员对锁金村街道赞成湖畔居7幢2单元1104室楼顶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经比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规划平面图发现,该建筑物所处位置为1104室的屋顶花园,面积约13平方米,棚披结构,用于生活起居,搭建年代不详。因你拒绝配合调查,我执法人员通过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查询得知1104室不动产权利人为你。经走访物业及社区并公示权益人,未有其他人员前来接受调查。你未能提供任何相关合法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勘察取证,要求你接受调查。2024年7月25日,经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上述地点建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当依法拆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韶山路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1份;
2.2023年5月29日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1份;
3.2023年6月9日南京市玄武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查询结果表》1份;
4.2023年6月15日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
5.2023年6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6.2024年7月25日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对赞成湖畔居7幢1104室楼顶建筑物合法性认定请示的回复》1份;
7.《关于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利益相关人的公告》1份;
8.苏宁银河物业及社区走访记录各1份;
9.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规划平面图1份。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你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3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编辑:沙琮溪
审核:鱼晓江